首页 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1989年) 第四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九条 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1989年) 第二十九条 第四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不服铁路部门处罚决定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铁路部门申诉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向上一级铁路部门申诉的,上一级铁路部门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决定。当事人逾期不申诉、不起诉又不执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