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1989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保护铁路运输安全,有下列事迹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和铁路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在铁路抢险救灾、防止事故中事迹突出的;

检举危害铁路安全行为,事迹突出的;

维护铁路治安秩序,协助公安机关破获案件,堵截、抓获犯罪分子,事迹突出的;

发现或排除线路障碍、爆炸物品,保证铁路运输安全,事迹突出的;

在治安保卫工作中事迹突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