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铁路运输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 第十一条 铁路运输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中国铁路总公司的增值税纳税期限为一个季度。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