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铁路运输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 第十条 铁路运输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 第十条 第十条 中国铁路总公司所属运输企业,应按月将当月提供铁路运输及辅助服务的销售额、进项税额和已缴纳增值税额归集汇总,填写《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信息传递单》(见附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签章确认后,于次月10日前传递给中国铁路总公司。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