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铁路运输企业准入许可办法(2017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铁路运输企业准入许可办法(2017年) 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被许可企业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企业运输年度报告报国家铁路局备案。运输年度报告备案内容主要包括本企业运输业务及公益性运输完成情况、运输安全状况及其他许可条件保持情况等。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