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超限超长超重集重货物承运人资质许可办法(2005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铁道部、铁路管理机构监督检查时,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责令被许可人暂停办理超限、超长、超重、集重货物运输业务,并限期改正:

设施、设备存在安全隐患的;

相关从业人员不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

相关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或者落实不到位的;

发生相关安全责任事故的;

存在其他重大安全隐患的。

发生上述情形,责令限期整改而未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铁道部、铁路管理机构可以撤销被许可人的超限、超长、超重、集重货物运输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