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办法(2003年) 第七条

第七条 铁路公安机关对铁路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行使下列监督职权:

督促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管理部门和使用单位执行国家有关计算机信息安全法律、法规和规定,依法对其安全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负责对新建、改建和扩建铁路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措施进行备案;

负责检查、指导铁路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措施;

负责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员的培训;

负责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使用的审核;

负责监督、检查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

组织计算机病毒防治和通报疫情;

查处和侦破危害铁路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事故和案件;

负责奖励和处罚;

办理有关铁路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手续;

组织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检查、检测工作;

组织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知识的培训和宣传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