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铁路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办法(2003年)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铁路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办法(2003年) 第三十八条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重要部门”、“重要计算机信息系统”、“计算机事故及违法行为”另行规定。 第五章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