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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办法(2003年) 第五章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重要部门”、“重要计算机信息系统”、“计算机事故及违法行为”另行规定。 第三十九条 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应当适用本办法。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铁道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铁道部《铁路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办法》(铁公安〔1998〕74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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