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铁路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办法(2003年)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铁路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办法(2003年) 第三十六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因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不落实,导致发生危害后果的单位,除处罚直接责任者外,还要追究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