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行业统计管理规定(2018年) 第七条
第七条 国家铁路局、铁路统计机构的负责人不得自行修改铁路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依法提供的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铁路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及其他机构、人员提供虚假的统计资料或者伪造、篡改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和其他统计资料;不得放任、纵容或者袒护统计工作中的弄虚作假行为;不得对拒绝、抵制弄虚作假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
铁路统计机构及其统计人员有权拒绝、抵制任何强令或者授意篡改统计资料及编造虚假数据的行为。
铁路统计机构及其统计人员有权拒绝、抵制任何强令或者授意篡改统计资料及编造虚假数据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