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铁路行业统计管理规定(2018年) 第四章 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 第二十五条 铁路行业统计管理规定(2018年) 第二十五条 第四章 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 第二十五条 铁路统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纸介质和其他介质的统计资料的交接、保密和归档管理制度,对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统计报表及电子数据信息等统计资料,实行专人管理,按国家以及铁路行业统计资料管理规定的时限保存,不得涂改、丢损和随意销毁。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