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铁路机车车辆鸣笛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铁路机车车辆鸣笛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 第二十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铁路监管部门应当与辖区内地方人民政府、铁路运输企业建立铁路机车车辆鸣笛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机制,加强相关法规制度宣传教育,大力整治破坏铁路防护栅栏和随意穿越铁路线路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铁路运输企业因未履行维护和保养义务、未保持铁路机车车辆声响装置正常使用、未按照国家规定进行铁路机车车辆鸣笛噪声监测等导致噪声严重污染,以及拒绝、阻挠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