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铁路机车车辆鸣笛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 第四章 铁路机车车辆鸣笛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 第四章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铁路监管部门应当加强铁路机车车辆鸣笛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监督检查,督促铁路运输企业落实铁路机车车辆鸣笛噪声污染防治相关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铁路监管部门应当协调地方人民政府加强铁路沿线居民安全宣传教育,增强铁路沿线人民群众自身安全意识,协调地方人民政府在用地、资金、施工保障等方面支持铁路运输企业实施… 第二十条 铁路监管部门应当与辖区内地方人民政府、铁路运输企业建立铁路机车车辆鸣笛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机制,加强相关法规制度宣传教育,大力整治破坏铁路防护栅栏和随意穿越铁路线路… 第二十一条 铁路监管部门应当加强铁路机车车辆鸣笛噪声扰民投诉调查处理工作,定期分析铁路机车车辆鸣笛噪声扰民问题投诉情况。对因铁路机车车辆鸣笛造成严重污染的问题实施挂牌督办,… 第二十二条 铁路机车车辆运行时未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的,由铁路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铁路运输企业未履行铁路机车车辆声响装置维护和保养义务或者未保持减少振动、降低噪声设施正常运行的,以及未按照国家规定进行铁路机车车辆鸣笛噪声监测或者未保存原始监测…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