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铁路机车车辆设计生产维修进口许可管理办法(2005年) 第三十条 铁路机车车辆设计生产维修进口许可管理办法(2005年)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通过铁道部鉴定定型的铁路机车车辆可申请补发型号合格证书;已通过铁道部批准、现正在生产和维修铁路机车车辆的企业,可申请补发相应许可证书。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