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铁路机车车辆设计生产维修进口许可管理办法(2005年) 第三条 铁路机车车辆设计生产维修进口许可管理办法(2005年) 第三条 第三条 设计、生产、维修或者进口新型的铁路机车车辆,应当经铁道部许可。设计出新型的机车车辆,应当通过技术鉴定并取得型号合格证;取得型号合格证的产品,在投入批量生产之前,应当取得生产许可证;从事机车车辆维修业务,应当取得维修合格证;进口新型的机车车辆,在正式签订供货合同前,应当取得型号认可证。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