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铁路机车车辆设计生产维修进口许可管理办法(2005年) 第二十五条 铁路机车车辆设计生产维修进口许可管理办法(2005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被许可人生产、维修的机车车辆因质量原因发生重大、特大事故并造成严重后果的,铁道部可视具体情况撤销其许可证。被撤销许可的,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行政许可。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