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无线电管理办法(2021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使用无线电频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无线电频率占用费。

国家铁路局根据委托实施许可的无线电频率的频率占用费,由国家铁路局向无线电频率使用人收取,上缴国库。铁路运输企业使用的其他无线电频率的频率占用费,由相应作出许可决定的机构负责收取,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