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无线电管理办法(2021年) 第十条

第十条 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的期限不超过10年。

无线电频率使用期限届满前拟终止使用无线电频率的,应当及时向作出许可决定的机构办理注销手续。

无线电频率使用期限届满后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限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作出许可决定的机构提出延续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