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检查管理办法(2014年) 第十七条 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检查管理办法(2014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维护车站、列车等铁路场所和铁路沿线的治安秩序。 旅客违法携带、夹带管制器具或者违法携带、托运烟花爆竹、枪支弹药等危险物品或者其他违禁物品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