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自带行李损失事故处理办法(200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自带行李损失事故处理办法(2003年) 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和事故处理单位应当本着实事求是、依法办理的原则,积极负责地处理事故。 第三条 目录 第二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