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自带行李损失事故处理办法(2003年) 第七条

第七条 在站内或旅客列车上发生旅客人身伤害时,列车长或车站客运主任(三等以下车站为站长,以下同)、客运值班员应当会同铁路公安人员查看旅客受伤程度,及时采取抢救措施。列车上受伤旅客需交车站处理时,应提前通知车站做好救护准备工作。

旅客列车或车站发生三人以上食物中毒时,列车长、车站客运主任(站长)应当及时通知前方停车站或所在站卫生防疫部门和公安部门,并做好现场保护工作。

发生旅客人身伤害人数较多时,应当封锁事故现场,禁止与救援、调查无关的人员进入。

发生旅客伤亡人数较多的事故,车站、列车认为必要时,应请求地方政府协助组织抢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