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铁路建设管理办法(2003年) 第十章 铁路建设管理办法(2003年) 第十章 第十章 建设资金管理 第六十二条 铁路建设应合理确定建设项目投资,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准概算静态投资超出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静态投资的部分不应大于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静态投资的10%,因特殊情况而超出… 第六十三条 铁路建设必须严格控制工程投资,避免损失和浪费,提高投资效益。除政策和特殊原因外,不得调增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准概算。 第六十四条 铁路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资金管理。 第六十五条 铁路建设项目的财政投资,必须按规定编制建设资金预算,严格执行批准预算。 第六十六条 铁路建设必须严格执行有关建设资金支付规定,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拨付工程价款,不得超拨,也不得拖欠。严禁挤占、截留或挪用建设资金。 第六十七条 铁路建设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审计和监督检查。 第六十一条 目录 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