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铁路建设管理办法(2003年) 第五章 勘察设计管理 第三十五条 铁路建设管理办法(2003年) 第三十五条 第五章 勘察设计管理 第三十五条 铁路建设项目开工前,勘察设计企业必须按勘察设计合同约定,向施工、监理企业说明设计意图,解释设计文件,并选派设计代表机构与人员常驻现场,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勘察设计问题,完善和优化勘察设计,并按规定进行变更设计。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