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铁路建设管理办法(2003年) 第三章 项目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十七条 铁路建设管理办法(2003年) 第十七条 第三章 项目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十七条 中央政府直接投资的铁路建设项目,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特点,选择建设管理单位。 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铁路建设项目,由项目法人选择或组建建设管理单位。 其他铁路建设项目,按国家规定并参照本办法选择或组建建设管理单位。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