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铁路建设管理办法(2003年) 第三章 项目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十六条 铁路建设管理办法(2003年) 第十六条 第三章 项目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十六条 铁路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单位是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机构,是实现建设目标的直接责任者。建设管理单位由建设项目投资人选择或组建。建设项目投资人按权力和责任统一的原则,明确建设管理单位的职责和权限,并监督其完成建设工作。 第三章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