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2006年) 第三章 勘察设计单位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四条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2006年) 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勘察设计单位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四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按规定参加工程检查和检验批以及分项、分部、单位工程的验收。发现违反设计文件进行施工的,应及时通知建设、施工、监理单位。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