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2006年) 第三章 勘察设计单位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十八条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2006年) 第十八条 第三章 勘察设计单位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十八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按其资质等级及业务范围承揽铁路建设工程,不得转包或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 第三章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