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2006年) 第二章 铁路建设单位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十二条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2006年) 第十二条 第二章 铁路建设单位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十二条 铁路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对初步设计和I类变更设计进行初审,对II类变更设计进行审批,按规定组织工程地质勘察监理、设计咨询、施工图审核等。未经审核的施工图,不得使用。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