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2015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国家验收的铁路建设项目,具备下列条件后建设单位方可申请验收:

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工程全部建成且质量合格;

初步验收合格且初期运营一年以上,状态良好,发现问题整改完毕;

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消防等专项验收经相应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建设用地手续齐全并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安全保护区标桩设立完毕;

铁路与道路立体交叉设施及其附属安全设施已移交完毕;

竣工决算已经主管部门审查通过,无遗留问题;

档案验收及移交工作已经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