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2026年) 第十条
第十条 铁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铁路建设工程完工后,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由施工单位向监理单位提交竣工验收申请(附件1);采用工程总承包建设模式(EPC)的,由总承包单位向监理单位提交竣工验收申请。
监理单位收到竣工验收申请后,总监理工程师组织审查并签署意见,加盖印章后报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收到竣工验收申请后,经核验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会同铁路运输企业等单位研究制定竣工验收方案,明确各阶段验收依据、验收内容、验收组织和人员、验收程序和时间安排等有关内容,提出验收发现问题的整改要求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