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2002年) 第六十二条
第六十二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并在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招标人不得对中标人的中标工程指定分包或将任务切割。
双方当事人应按招、投标文件的承诺和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中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人员、装备,一般不允许更换;因特殊原因需要更换时,必须经招标人同意,且技术能力不得低于资格审查和投标时的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