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2002年) 第六章 评标 第五十二条 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2002年) 第五十二条 第六章 评标 第五十二条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以书面方式作必要的澄清或说明,但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内容。评标委员会不得向投标人提出超出招标文件范围的问题,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和投标方案进行实质性谈判。 第五十一条 目录 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