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2002年) 第五十条
第五十条 评标只对有效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无效投标文件:
逾期送达;
未按规定密封;
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未参加开标会;
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
未同时加盖投标人和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的印鉴或签字(含投标联合体各方);
实质性内容不全或数据模糊、辨认不清或者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投标人未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的响应或与招标文件有重大的偏离;
投标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所列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投标人在同一个投标段,提交一个以上的标价或自行投标又参加联合体投标或同时参加一个以上联合体投标;
在技术标文件中显示或暗示投标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