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2002年) 第四十八条

第四十八条 开标会按以下程序进行:

宣布参加开标会的投标人及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名单。

介绍招标项目的有关情况。

公布评标、定标办法。宣布开标顺序和唱标主要内容。

请投标人代表确认投标文件的密封完整性。当众检验、启封投标文件和补充、修改函件。

宣读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

必须按当场启封的投标文件正本宣读;

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和对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函件都应当当众予以宣读。

当众启封、公布标底。

当场作出开标记录,并由招标人、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在记录上签字,确认开标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