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2002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招标人的责任与权利
责任:
发布招标公告及编制招标文件,负责组织招标;
审查投标人资格;
组织现场踏勘,解答和澄清招标文件中的问题;
编制标底,组建评标委员会,编写评标报告;
按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对招标文件、合同条款与建设项目目标实现的差异承担责任;
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遵守招标投标有关法规,按规定保守秘密;
负责招标档案的建立和保存。
权利:
参加设计文件鉴定;
按招标投标法律、法规,根据招标项目特点,经过资格审查选定投标人;
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招标人有权自行办理招标,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办理招标事宜,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指定的招标代理机构;
有权拒绝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
按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