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2025年)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铁路建设工程设计文件中选用的材料、构配件、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和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或者通过设置特定参数、指标等方式变相指定生产厂、供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