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2025年) 第十条

第十条 铁路建设工程勘察应当在设计工作之前开展,工程地质条件复杂的地段和工点,应当在相应阶段深化地质工作或者开展专项勘察。

初测主要是初步查明线路可能通过地区的地形、地貌、地物、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为工程设计提供基本的工程地质资料。

定测主要是核实采用建设方案通过地区的地形、地貌、地物,详细查明线路的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为设计各类构筑物提供详实、准确的工程地质资料。

补充定测主要是在定测基础上,根据施工图设计的需要,对部分重要工点、地质复杂工点及存在遗留问题的工点进行补充勘察,完善有关地质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