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2006年) 第四章 工程勘察 第三十一条 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2006年) 第三十一条 第四章 工程勘察 第三十一条 铁路勘察实行监理(或咨询)和勘察成果验收制度。业主或建设管理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勘察单位依照批准的勘察大纲对勘察进行监理(或咨询),应组织对勘察资料和勘察报告进行验收,对实际完成的勘察工作量进行审核。 勘察监理工作必须与勘察工作同时进行。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