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2006年) 第四章 工程勘察 第三十条 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2006年) 第三十条 第四章 工程勘察 第三十条 铁路勘察实行勘察大纲审查制度。勘察单位应依据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意见、规程规范编制勘察大纲,业主或建设管理单位应对勘察大纲组织审查。审查后的勘察大纲为工程勘察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