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8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三条 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8年) 第五十三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三条 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管部门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以及评标委员会成员等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应当按规定予以公告,并记入相应当事人的不良行为记录。 对于列入不良行为记录、行贿犯罪档案、失信被执行人名录的市场主体,依法按规定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其予以限制。 第五十二条 目录 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