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8年)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设负责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人应当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或者由招标人确定。评标委员会负责人负责组织并与评标委员会成员一起开展评标工作,其与评标委员会的其他成员享有同等权利与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