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8年) 第九条
第九条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依法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铁路工程建设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应当至少载明下列内容:
招标项目名称、内容、范围、规模、资金来源;
投标资格能力要求,以及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时间、方式;
递交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方式;
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的,潜在投标人访问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网址和方法;
对具有行贿犯罪记录、失信被执行人等失信情形潜在投标人的依法限制要求;
其他依法应当载明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