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局关于原铁道部规范性文件第八批清理结果的通知(2018年) 二、
二、 关于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货运计量安全检测设备运用管理规则》(铁总运〔2016〕272号)的意见
经国家铁路局组织专家审查,中国铁路总公司在《铁路货运计量安全检测设备运用管理暂行办法》(铁运〔2003〕9号)等9件原铁道部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制定的《铁路货运计量安全检测设备运用管理规则》(铁总运〔2016〕272号),符合《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法规精神和铁路运输实际,强化了铁路货运安全计量安全检测监控技术和管理,可以执行。中国铁路总公司要结合铁路运输实际,健全铁路货运计量安全检测设备运用管理相关措施,确保铁路运输安全。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国铁路货运计量安全检测设备运用管理,提高货运安全检测监控能力,各地方铁路公司参照执行铁总运〔2016〕272号文件。
《铁路货运计量安全检测设备运用管理暂行办法》(铁运〔2003〕9号)、《铁路动态轨道衡运用管理办法》(铁运〔2009〕38号)、《铁路货车超偏载检测装置运用管理办法》(铁运函〔2005〕467号)、《铁路货车超偏载检测监控信息系统管理办法》(铁运函〔2007〕232号)废止。
《铁路动态轨道衡和货车超偏载检测装置检定管理办法》(铁运〔2011〕39号)、《铁路货车超偏载检测装置期间核查管理办法》(铁运〔2012〕117号)、《关于做好超偏载检测装置运用管理工作的通知》(铁运电〔2005〕121号)、《铁路货车超偏载检测装置检修办法(试行)》(铁运函〔2005〕816号)、《铁路货运计量安全检测监控系统应用软件升级工作方案》(铁运函〔2012〕940号)交由中国铁路总公司管理。中国铁路总公司停止执行之日起,原文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