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局关于原铁道部规范性文件第八批清理结果的通知(2018年) 十八、

十八、 关于中国铁路总公司《旅客列车尾部安全防护装置技术条件(V3.0)》(铁总运〔2016〕195号)的意见

经国家铁路局组织专家审查,中国铁路总公司在原铁道部规范性文件《旅客列车尾部安全防护装置技术条件(V2.1)》(铁运〔2012〕186号)的基础上,制订的《旅客列车尾部安全防护装置技术条件(V3.0)》(铁总运〔2016〕195号)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精神和铁路运输实际,体现了近年来铁路技术的发展和设备的进步,在质量和安全方面的管理规定更为全面和具体,强化了铁路旅客列车尾部安全防护装置的技术管理工作,有利于铁路发展和保障铁路安全,可以执行。中国铁路总公司要在实践中进一步加强管理,不断总结完善,确保铁路运输安全。

为加强和规范旅客列车尾部安全防护装置技术管理工作,各地方铁路公司参照执行铁总运〔2016〕195号文件。

《旅客列车尾部安全防护装置技术条件(V2.1)》(铁运〔2012〕186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