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五条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 第九十五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七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引用法条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 第九十四条 目录 第九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