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 第二章 铁路建设质量安全 第十条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 第十条 第二章 铁路建设质量安全 第十条 铁路建设单位应当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工程建设,并对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制作检查记录留存备查。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