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铁路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公告办法(2015年) 第九条 铁路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公告办法(2015年) 第九条 第九条 按照国家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的有关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违法行为符合国家管理的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不良行为的,由国家铁路局提报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由其依法向社会公告;符合省级管理的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不良行为的,由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提报违法生产经营单位所在地的省级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由其依法向社会公告。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