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铁路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公告办法(2015年) 第十条 铁路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公告办法(2015年) 第十条 第十条 铁路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在生产经营单位违法行为公告信息制作、发布中有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或者徇私舞弊等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予以通报批评,并依纪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