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发展基金管理办法(2014年) 第七条

第七条 中国铁路总公司作为中央政府的出资人代表,是基金公司的普通股股东,主要职责包括:

负责筹备设立铁路发展基金。

按照《公司法》、与社会投资人签订的出资人协议、基金公司章程和国家有关规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按照国家铁路投资政策和铁路发展基金投资方向,提出铁路发展基金年度募集规模建议,落实国家关于铁路项目批复要求和年度投资计划安排,提出铁路发展基金年度投资项目安排意见并备案。

与社会投资人协商约定稳定合理回报水平,并承诺社会投资人及时足额获得约定回报。

向社会投资人提供铁路发展基金存续期满时回购其出资的承诺,并按规定进行回购。

接受基金公司委托,作为铁路建设项目的投资管理人,行使相应的权利,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